曾鈺成表示,立法會主席不可直接宣布議員喪失資格。
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104條釋法,結果是愈釋法愈混亂,令社會各界要自行「再釋法」,眾說紛紜。前立法會主席曾鈺成昨天表示,全國人大釋法指明監誓人的責任,但無授予權力是否可宣布、 拒絕或忽略宣誓的議員已失去資格,要等法庭裁決;如果人大常委或律政司認為已有賦權,就應該清楚講出,否則主席不可作出如此嚴厲的決定。曾鈺成又指出,相信立法會亦會研究日後繼續由秘書長監誓是否合適。
就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早前批評曾鈺成擔任立法會主席時,容許「加料」宣誓議員第二次宣誓是無法律依據。曾鈺成昨天出席公開場合後回應時,先反問:「是否在任何情況下,議員第一次宣誓未有依法完成,就一定不容許再宣誓?如果話一定唔可以做第二次,咁黃定光議員都唔可以第二次宣誓。」
立會主席一人判斷議席存廢不適合
曾鈺成表示,現在一般的說法是在第一次宣誓的行為已構成拒絕或忽略宣誓,就已喪失議員資格。「問題是如果由立法會主席來作出這個判決,是否合理呢?」他認為,立法會主席沒有此權力。「如果你話立法會主席無一個法律依據容許議員再作宣誓,我想指出,立法會主席更加無法律依據去宣布一個議員因為無依法宣誓就喪失資格,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決定」。他補充,代表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的律師在法庭亦指出,即使議員殺人判了刑,立法會主席都不可直接宣布對方已喪失資格,而是要由議員議案,三分之二通過才可剝奪資格。
曾鈺成又反問:「如果一個議員被主席指宣誓無效就喪失資格,大家是否可接受?」他憶述2012年的情況下,他作為立法會主席是沒有選擇,必須命令有關議員再次完成宣誓。他說,若當時有人去法庭覆核他的裁決,由法庭去處理才是合理做法。
曾鈺成表示,釋法沒有授予監誓人權力去宣布議員喪失議席,依然要等法庭裁決,律政司司長有相類說明。除非法庭審案時已明確裁決監誓人有相關法定權力,但現在未看到有此權力。「由一個監誓人去做又是否合理呢?」他以自己2004年宣誓為例,將「擁護」,說成「效忠」,其後改口更正,沒有人會認為他是故意拒絕宣誓,但如果有人完全扭曲誓言或加侮辱句子,不可說成無心之失。
林鄭強調政府會依法辦事
政務司長林鄭月娥昨日亦再一次回應事件,她批評部分立法會議員宣誓時罔顧應有的莊嚴行為,做出一些令全港市民感到憤怒的行為。她強調政府一定會依法辦事,但她無詳細說表如何依法辦事。
他續說:「今次梁君彥裁決五位議員宣誓無效,政府司法覆核只針對兩位議員,點解又可以畀另外三位重新宣誓,有無違反釋法?有個界線要劃,由監誓人去劃呢條線啱唔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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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凱廸與工黨影子外交國務大臣會面。
立法會議員朱凱廸到倫敦調查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放棄英國國籍,獲英國當局極速處理的事件,他昨早表示已和工黨影子外交國務大臣韋斯特(Catherine West)會面,並與多名港人在英國內政部門外請願,要求英國給香港人一個交代,但英國內政部已回覆不會評論事件,韋斯特則承諾會在國會提交書面質詢。
內政部回覆不評論事件
朱凱廸周一已到英國內政部請願,但內政部回覆不評論事件,而他與韋斯特會面20分鐘,對方承諾會在國會提交書面質詢,而社交網站facebook「八鄉朱凱廸Chu Hoi Dick」專頁引述韋斯特表示,梁君彥申請過程並不尋常,承諾將事件向工黨黨魁、反對黨領袖郝爾彬(Jeremy Corbyn)及影子國防大臣索恩伯里(Emily Thornberry)報告,及向英國外相約翰遜(Boris Johnson)提出書面質詢,並在國會外相辯論時間要求對方回應。
朱盼與更多媒體政界人士溝通
朱凱廸又說,希望與更多英國媒體及政界人士溝通,引起討論,令英國政府願意透露更多資訊。另外,他表示如未能確認到有其他的會面,預計英國時間周二上午才回港。他早前表示,梁君彥申請放棄英國國籍的事件疑點重重,質疑英國在北京政府壓力下,以「極端效率和不正常行政手段」,確保梁君彥能及時放棄英籍,批評英國介入立法機關的主席選舉,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因為一般香港人申請放棄英國國籍需時40多日,但梁君彥在立法會主席選舉提名期10月5日結束前約兩周,9月22日才作出申請,質疑英國為何可以「有效率地」向梁提供獲註銷英籍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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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因樓宇維修圍標定罪的案件判刑。案中擔任中間人的前工程公司男東主丘瑞田,涉串謀他人在2005至2014年間,向翠湖花園和濱景花園的業主立案法團成員或物業公司職員,提供近4,500萬港元賄款,讓有關顧問及工程公司以圍標方式,取得兩個屋苑的顧問及工程合約。被告早前承認四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區域法院判囚35個月。
圍標作業是一道深淵,被揭露圍標問題的私人屋苑並不只有沙田翠湖花園及濱景花園,根據政府數字,在2011至2015年期間,就樓宇管理及維修的貪污投訴高達3,800宗,只是蒐證困難,就像這一宗定罪案件,法官指被告因追索不到承諾的款額,打算向圍標商人施壓,到廉署投訴,方揭發案件。翠湖花園小業主於庭外表示,對於事件揭發已18個月,但除了被告外,其餘被捕人士均未有人被起訴感到困惑。
法官林偉權判刑時坦言自己也是小業主,認為政府提出維修大廈原意是好,但監管不力,令不法商人有機可乘,瓜分巨大維修費這一塊「肥肉」。林官促政府成立由專業人士組成的機構,讓業主參與監督過程,期望本案帶來更大啟示。其實社會就圍標已發出不小的聲音,去年底立法會便已通過「打擊私人住宅大廈維修工程圍標行為」的無約束力議案,在辯論中亦有議員提到成立獨立監管局。
當時發展局局長陳茂波在發言時表示對建議有保留,認為現時對樓宇維修業界已有不同的規管。若涉及違法行為,警方、廉政公署及競爭事務委員會可按相關法例賦予的權力處理;就其專業技術水平,建築事務監督按《建築物條例》就專業人士及承建商設有註冊制度,確保他們的工作符合專業水平;此外,各專業團體亦對其專業人士的操守有一定要求,並有機制處理違規個案。故此不認為另設獨立機構,會比上述機構處理更為直接有效。
2014年10月競爭事務委員會公布執法指引諮詢公眾,當時有委員便指圍標將會是他們首要打擊的行為,現今法例生效,於今年5月,競爭事務委員會亦發表首份相關報告,指不少「樓宇更新大行動」項目確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操縱投標行為,只是調查的個案項目悉數在《競爭條例》生效前進行,因此應該沒有違法,不過自《競爭條例》生效後,已收到很多有關圍標的查詢,有充足證據時會採取行動。期望競委會在打擊圍標有實際行動,可能還得再等一段時間,但至少是此已有機構為此在努力,只希望競委會可以快點發威,證明其存在價值。
要對付圍標劣行,除了在事後懲治阻嚇之外,有切身利益的小業主要在事前主動一些,遇到樓宇維修價錢不合理,應向法團了解,並借助目前市區重建局的「樓宇復修資訊通」了解不同個案的維修工程合約價格及其他資料,比較市場信息,便可了解工程費用是否離譜,而在發現有問題之後,亦希望執法機構的調查及時有用,不要令成了刀俎下魚肉的小業主一再洩氣,間接助長惡勢力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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